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扶绥县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南部,土地总面积2836平方公里,占全广西面积1.22%。县辖8镇3乡,共128个行政村、13个居委会,聚居有壮、汉、苗、瑶、侗等18个民族。全县总人口41.4万人,在总人口中,壮族占82.8%,汉族占16.9%,瑶族占0.2%,其他少数民族占0.1%,其中县城常住人口5万人,农业人口33.1万人,其中农业劳动力15万人,劳力资源丰富。扶绥是有名的“白头叶猴之乡”,县域内有世界上最大的白头叶猴群共38群400多只;有名的“恐龙化石之乡”,最近在山圩镇挖掘出土了距今1.3亿年世界上最高大的蜥脚类恐龙化石;有名的“甜乡”,入厂原料甘蔗为350万吨以上,在全国排第4位。近年来,扶绥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,先后荣获:“全国民族团结模范单位”,“全国科普示范县”、“全国双拥模范县”、“全国优秀公安局”、“全国体育先进县”、“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”称号。